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國家安全部、司法部6月21日聯合發布《關于依法懲治“臺獨”頑固分子分裂國家、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。中國人民大學兩岸關系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,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王英津日前接受中評社記者專訪,就《意見》相關內容予以深度解讀,他指出,此次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治“臺獨”頑固分子,是大陸為因應日益嚴峻“臺獨”挑戰而采取的重大反制手段,是繼2021年、2022年先后兩次出臺懲治“臺獨”頑固分子清單后的又一重大舉措,表明大陸開始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提升懲治“臺獨”頑固分子的力度?!兑庖姟返淖畲筇攸c是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,為精準打擊“臺獨”頑固分子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規范和辦案指南,因而對今后開展反“臺獨”斗爭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。
以下是專訪全文:
大陸開始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提升懲治“臺獨”的力度
中評社:“兩高三部”21日聯合發布了《關于依法懲治“臺獨”頑固分子分裂國家、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》,您如何看待《意見》在此時間節點發布?《意見》的發布實施具有什么政治法律意義?
王英津:5月20日,賴清德發表了被認為是其“臺獨”宣言的就職講話,一個月后的6月21日,正值他“就任滿月”之際,大陸發布了懲治“臺獨”的《見》,引發了外界的廣泛關注和各種解讀。我認為,選擇這個時間節點,有反制賴清德當局不斷“臺獨”挑釁的考量。一個多月來,賴清德三次重申“兩國互不隸屬”的“臺獨”論調,并試圖從歷史、文化、法律、國際等多個領域,全方位地推進“臺獨”冒險活動,這嚴重威脅到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。為反制“臺獨”挑釁,維護臺海地區和平穩定,大陸以前所未有的形式出臺《意見》,展現了大陸堅決反對“臺獨”分裂活動的決心和意志。
盡管《意見》的發布日期是2024年6月21日,但其落款日期卻是2024年5月26日,即“5·20”講話后的第六天。實際上,如此重要的司法文件,涉及非常敏感且復雜的專業問題,不可能在“5·20”之后的短短六天內完成。由此推斷,《意見》從醞釀、論證、規劃、起草、修改,到最后定稿,想必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時段。該《意見》或許早已以“完稿”或“準完稿”形式儲存于大陸打擊“臺獨”的“工具箱”里,只是“備而未用”而已,如果不是賴清德的挑釁“倒逼”,大陸也許不會輕易祭出。同時,我們也要看到,《意見》的發布,表面上看似偶然,其實背后有必然。所以,《意見》的出臺也有打擊近些年來島內“臺獨”日益猖獗的考量。
此次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治“臺獨”頑固分子,是大陸為因應日益嚴峻“臺獨”挑戰而采取的重大反制手段,是繼2021年、2022年先后兩次出臺懲治“臺獨”頑固分子清單后的又一重大舉措,表明大陸開始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提升懲治“臺獨”頑固分子的力度。
《意見》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
中評社:《意見》是根據《反分裂國家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的。您如何看待《意見》的性質和法律效力?
王英津:《意見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國家安全部、司法部根據《反分裂國家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,結合工作實際而制定的司法文件。該《意見》與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有所不同,因為其制定機關并非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;同時該《意見》與通常意義上的司法解釋也有所不同,因為其制定機關除了司法機關外,還有行政機關。該《意見》制定主體的多元性,決定了其性質的復雜性。盡管學界對該司法文件的性質存有不同看法,但我認為,將其界定為“司法解釋性文件”,或許更為妥當。該文件的最大特點是詳細、具體,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。
中評社:這次“兩高三部”發了這個嚴懲“臺獨”的《意見》有何意義和作用,對于打擊“臺獨”頑固分子有何作用? 這次的《意見》相較于以往的《反分裂國家法》有何不同?
王英津:一段時間以來,島內“臺獨”活動猖獗。雖然大陸有《反分裂國家法》發揮震懾作用,但因該法的組織和實施機關是國務院和中央軍委,啟動的是軍事打擊程序,而非一般司法程序,故而不能輕易啟用?!芭_獨”分裂勢力正是利用了《反分裂國家法》的這一特點,以及察覺到了大陸不會輕易啟用該法的心理,于是有恃無恐,不斷向大陸發起“臺獨”挑釁。
另外,《反分裂國家法》基本上屬于政策法,它主要用作使用非和平手段打擊“臺獨”團體的法律依據,而不宜用作追究“臺獨”頑固分子個體犯罪的法律依據。此次《意見》的發布,在某種程度上打通了《反分裂國家法》《刑法》《刑事訴訟法》等相關法律之間的“鏈接”,彌補了《反分裂國家法》不宜適用于懲治“臺獨”分子個體的局限,為精準打擊“臺獨”頑固分子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規范和辦案指南,因而對今后開展反“臺獨”斗爭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。
《意見》的懲治力度遠大于“清單”
中評社:大陸在2021年、2022年先后兩次出臺“清單”,對被列清單的“臺獨”頑固分子實施懲戒。這次大陸發布《意見》,將要對“臺獨”頑固分子依法實施懲處,那么,這次懲治與前兩次“清單”懲戒有何不同?
王英津:為應對日益嚴峻的“臺獨”挑戰,大陸在2021年、2022年先后兩次出臺“臺獨”頑固分子清單,并對列入清單的人員實施懲戒,主要措施包括:禁止其本人及家屬進入大陸和香港、澳門特別行政區,限制其關聯機構與大陸有關組織、個人進行合作,絕不允許其關聯企業和金主在大陸謀利,以及采取其它必要的懲戒措施,等等。然而,《意見》的發布則標志著對“臺獨”頑固分子懲治手段的變化,它開始運用刑事司法手段追究“臺獨”頑固分子的犯罪責任。從實踐看,實施前兩次“清單”制裁的機關,雖然偶爾有司法機關,但主要是行政機關,而實施此次《意見》懲治的機關,雖然包括行政機關,但主要是司法機關。換言之,如果說前兩次“清單”制裁側重于行政制裁,那么,此次《意見》懲治則側重于刑事追責。通過以上比較可知,《意見》的懲治力度遠大于“清單”。
中評社:《意見》對犯罪認定標準等較為詳細的規定,同時明確對首要分子、對外勾連嚴重的從重處罰,還明確依法終身追責、缺席審判等,這釋放了怎樣的信號?
王英津:《意見》共22條,明確規定了分裂國家罪、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適用情形和條件,對犯罪認定標準、追責程序規范等均作出了詳細規定;對“首要分子”“罪行重大”“積極參加”等關鍵角色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清晰界定;同時作出對犯罪首要分子、對外勾連者從重處罰,以及對相關犯罪分子依法終身追責、缺席審判的規定,這些規定增強了對“臺獨”頑固分子進行刑事追責的可操作性,無疑將增強對“臺獨”分裂勢力的震懾效果。
《意見》寬嚴相濟體現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
中評社:《意見》提到可對“臺獨”頑固分子進行依法缺席審判,最高刑法可判處死刑,同時也設置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。您認為這些規定主要出于怎樣的考慮?
王英津:《意見》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。對于涉“獨”言行惡劣、謀“獨”活動猖獗的“臺獨”頑固分子,大陸決不容忍、決不姑息、決不聽之任之,必定嚴格追責、嚴厲懲處。而對于主動放棄“臺獨”分裂立場,不再實施“臺獨”分裂活動,并采取措施減輕、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的“臺獨”頑固分子,大陸則提供了改過自新的機會??傊?,那些從事分裂活動的“臺獨”頑固分子,只要及時悟醒,便可以通過“戴罪立功”的方式,爭取大陸的寬大處理。大陸司法機關會根據其立場和態度的轉變情況,以及立功表現,依法從輕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。大陸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,體現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,奉勸“臺獨”分子,應及早懸崖勒馬,迷途知返。
中評社:《意見》發布后,島內出現了污名化的聲音,企圖就有關規定煽動人人自危的氛圍。您認為,臺灣民眾應該如何正確理解這份《意見》?
王英津:此次《意見》的發布,主要針對極少數頑固“臺獨”分子,而非針對廣大臺灣同胞。對于這一點,雖然大陸國臺辦等相關部門已多次明確強調,但島內仍有人出于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,惡意炒作,制造恐慌,煽動兩岸對抗。對此,希望廣大臺灣同胞須擦亮眼睛,防止被誤導。希望廣大臺灣同胞與“臺獨”勢力劃清界限、保持距離,加入到支持兩岸關系和平發展與和平統一的行列中來。大陸會一如既往地貫徹寄希望于臺灣人民的方針,廣泛團結廣大臺灣同胞,共同反對“臺獨”。